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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聲請人
建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祥
訴訟代理人
林攸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廣佑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0年5月5日 │235,200元 │E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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