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聲 請 人 建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祥 訴訟代理人 林攸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廣佑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0年5月5日 │235,200元 │E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