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聲 請 人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賢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悅瑜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200,000元 │100年7月20日 │CN0000000 │3個月 │ │ │ │古亭分行 │ │ │ │ │ ├──┼─────────┼──────┼───────┼───────┼─────┼──────┤ │002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13,500元 │100年8月19日 │CN0000000 │4個月 │ │ │ │古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