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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9號

聲請人
吳旻修即天成發實業社
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0年2月22日│150,000元 │AG0000000 ││ │司採購部 劉景榮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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