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274號
- 聲請人
- 隆成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勝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須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刊登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故聲請為除權判決期間,應自登報期滿3個月後起算,3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4日登報,有聲請人所提出大紀元時報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迄至99年11月15日即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至遲應於上述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即100年2月1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方符上述規定,然聲請人至100年11月30日始為聲請,有本院收狀日期章可據,已經逾期,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7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99年7月27日 │226,000元 │DD0000000 │ ││ │司 許哲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