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金福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必成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9年9月5日│50,653元 │AZ0000000 ││ │司 蔡思斌 │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