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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請人
捨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迺嫻
訴訟代理人
江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5月20日 │10,500元 │A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林坤銘│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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