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捨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迺嫻
- 訴訟代理人
- 江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5月20日 │10,500元 │A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林坤銘│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