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張美麗即戚街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月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