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博聖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翠秀
- 訴訟代理人
- 高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99年8月1日 │143,100元 │CC0000000 ││ │限公司 林威志 │業部 │ │ │ │├──┼─────────┼─────────┼──────┼─────────┼─────┤│002 │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99年8月1日 │28,620元 │CC0000000 ││ │限公司 林威志 │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