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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請人
大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全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99年10月20日 │169,313元 │CT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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