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大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全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99年10月20日 │169,313元 │CT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