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0號聲 請 人 張子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種類│ ├──┼────────────────┼─────────┼──┼──┼──┤ │001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 1 │1000│股票│ ├──┼────────────────┼─────────┼──┼──┼──┤ │002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 1 │557 │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