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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請人
衣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座
訴訟代理人
陳銘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禧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9年10月30日│453,242元 │AD0000000 ││ │ │復興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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