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72號聲 請 人 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代 理 人 邱敬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7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9年7月12日 │2,400元 │JAA0000000 │ │ │司 施鍊岸 │仁愛分行 │ │ │ │ ├──┼─────────┼─────────┼──────┼─────┼──────┤ │002 │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9年7月12日 │2,400元 │JAA0000000 │ │ │司 施鍊岸 │仁愛分行 │ │ │ │ ├──┼─────────┼─────────┼──────┼─────┼──────┤ │003 │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9年7月12日 │4,000元 │JAA0000000 │ │ │司 施鍊岸 │仁愛分行 │ │ │ │ ├──┼─────────┼─────────┼──────┼─────┼──────┤ │004 │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9年7月12日 │1,600元 │JAA0000000 │ │ │司 施鍊岸 │仁愛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