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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余明賢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業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54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 │001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89年12月21日│90年4月20日 │1,85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002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89年12月4日 │90年4月3日 │2,60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003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89年12月12日│90年4月11日 │1,70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004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89年12月12日│90年4月11日 │2,20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005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89年12月27日│90年4月26日 │70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006 │豪森實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90年1月4日 │90年5月3日 │280,000元 │YA0000000 │ │ │俞朝忠 │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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