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梓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梓益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99年9月15日 │30,450元 │CA0000000 ││ │廖美梅 │行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