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毛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賢泰
- 訴訟代理人
- 趙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永豐商業銀行│99年10月5日 │25,330元 │AC0000000 ││ │有限公司 │雙園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