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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請人
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賢泰
訴訟代理人
趙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80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永豐商業銀行│99年10月5日 │25,330元 │AC0000000 ││ │有限公司 │雙園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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