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丸田順道 代 理 人 林維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99年10月5日 │10,000元 │ED0000000 │ │ │ │限公司 丸田順道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