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台灣澳圖美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音廷
- 訴訟代理人
- 吳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台灣澳圖美德資訊│渣打商業銀行│99年8月10日 │47,875元 │0000000 ││ │科技有限公司 │敦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