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犇之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一
- 訴訟代理人
- 江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5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美琪餐廳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99年9月1日│263,164元 │PN0000000 ││ │司 黃秋香 │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