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5號聲 請 人 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 ├──┼───────────┼───────┼───┼──┼───┤ │001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448 │普通股│1 │35000 │ ├──┼───────────┼───────┼───┼──┼───┤ │002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462 │普通股│1 │3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