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56號聲 請 人 宏皓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東 代 理 人 鄭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5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001 │欣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802元 │99年9月6日│CI0000000 │ │ │司 │建北分行 │ │ │ │ ├──┼─────────┼────────┼───────┼─────┼─────┤ │002 │欣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1,980元 │99年9月6日│CI0000000 │ │ │司 │建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