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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3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34號

參加人
張碧薇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陳芊燁、陳芳瑜、陳華偉與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為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3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