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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潘隆堯
相對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對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46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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