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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告
立富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遠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朱迺易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迺易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162號2 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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