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立富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青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川律師
- 被告
- 朱迺易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迺易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162號2 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