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建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俊義
- 原告
- 盧清舜
- 原告
- 共 同 鄭志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炎、李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