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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川裕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原名黃村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計算式:48,205+734,159 =782,3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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