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川裕
- 訴訟代理人
- 黃詡富(原名黃村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計算式:48,205+734,159 =782,3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