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邱德修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植谷
- 訴訟代理人
- 許建忠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法進用等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2 號裁定移送「被告應給付原告1,562,400 元」部分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到院,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