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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請求依法進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原告
邱德修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許建忠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法進用等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2 號裁定移送「被告應給付原告1,562,400 元」部分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到院,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依法進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