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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原告
幼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祺凱
法定代理人
徐洳葒
法定代理人
張振榮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蘇桂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05 巷5 號4 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無誤;且由原告提出之保證書及離職交接清冊觀之,兩造並未就本件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所約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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