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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告
李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告
擎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權
被告
廖世彰
訴訟代理人
張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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