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聖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