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王子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6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            │3.48%)      │
├──┼───┼─────┼──────┼──────┼───────┤
│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            │3.48%)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一)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
    ,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吳雅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2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借
    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約定自
    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付,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採
    機動利率計付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
    憑。
    (二)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
    民國101年4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於101年
    5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債務人雖收取上述催告函,惟
    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不理,是依據債務人所立
    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80,0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授信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
    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
    期清償,以保權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