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余旺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樓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余祥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4926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余旺企業有│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6 ││ │150000│限公司、余│月11日起 │ │ ││ │5元 │祥生、陳俊│ │ │ ││ │ │宏 │ │ │ │├──┼───┼─────┼──────┼──────┼───────┤│ 002│新臺幣│余旺企業有│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5 ││ │116827│限公司、余│月27日起 │ │ ││ │6元 │祥生、陳俊│ │ │ ││ │ │宏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余旺企業有│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150000│限公司、余│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5元 │祥生、陳俊│ │ │百分之十,逾期││ │ │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余旺企業有│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116827│限公司、余│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6元 │祥生、陳俊│ │ │百分之十,逾期││ │ │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
緣相對人余旺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余祥生及陳俊宏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
前揭契約書第5 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分別共
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0 年8 月10日及民國101 年4
月26 日 ,到期日均為未載,面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及150 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2 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
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59」及「百分之6.5 」計算及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
「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未依約繳納借款本
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2,668,28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人及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
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謹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