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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王子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6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明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9307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3.48%) │├──┼───┼─────┼──────┼──────┼───────┤│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3.48%)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
    (一)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 月7
          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吳雅婷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2 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
          3,0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至
          民國103 年4 月7 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
          平均攤付,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採機動利率計付
          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
          六條之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簽立之
          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憑。
    (二)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
          民國101 年4 月7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
          人於101 年5 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債務人雖收
          取上述催告函,惟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
          不理,是依據債務人所立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
          臺幣1,380,000 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聲請人依授信契約書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
          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期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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