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育綜
- 代理人
- 葉春生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
- 即債務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