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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1733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872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11733、Y11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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