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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 原告
    王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參照)。請依上開規定,於聲請書狀當事人欄上載明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查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之債務人有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又於原因事實欄僅泛言以,債務人共積欠薪資新臺幣16萬7 千元云云,若債務人確為該三家公司,薪資之計算似應各別為之,亦即請分別表明請求金額,以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若公司設址非本院轄區,則本院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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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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