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坤厚
即債權人
即債權人
張添福
即債權人
簡聰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添福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聰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