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帝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迁上修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