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火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 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陽
一、債務人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洺督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