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肇常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