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蔡靜敏即易佑鋼鋁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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