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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靜敏即易佑鋼鋁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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