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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債務人為何人?如欲以王建家為債務人,則請說明本件出貨單、支票發票人均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而非王建家,欲對王建家主張債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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