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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呂泓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光浚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之1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征寰
代理人
1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惠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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