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建志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