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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6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湧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旺誠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全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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