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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0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建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絲路國際文化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徇私之舉,是得以公司監察人代表公司為之。本件相對人新絲路國際文化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為張建農,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張建農向法院聲請對該公司發支付命令,若以張建農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則張建農於本件係聲請人亦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涉有雙方代理,於法未合。從而,本院依職權逕列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張修齊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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