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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振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款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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