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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林志炫、許嫺嫺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純如
  • 被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欽松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勝發慈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鄭温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鄭温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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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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