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璋
一、債務人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際林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