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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

聲請人
萬有樓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楊愛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或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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