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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聲請人
新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和附表之支票號碼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ED0000000 、ED0000000 」或「0000000 、0000000 」?)。

二、若支票號碼為(ED0000000 、ED0000000 ),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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