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 聲請人
- 新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和附表之支票號碼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ED0000000 、ED0000000 」或「0000000 、0000000 」?)。
二、若支票號碼為(ED0000000 、ED0000000 ),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